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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延荣诉李培芳等预期违约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0)龙民初字第690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延荣,男,54岁,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车凤,大庆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芳,男,51岁,汉族,无职业。

    被告:顾修海,男,51岁,汉族,无职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龙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士权;审判员:刘勇、徐荣红。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3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9年9月16日,我与顾修海、李培芳达成协议,我借给顾修海396000元,由李培芳用楼房所有权证抵押担保,并答应很快将担保抵押的楼房过户到我名下。顾修海、李培芳将借款取走后,就说因为没有土地证不能办过户手续。我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给付借款396000元并支付利息,并将抵押的楼房过户给马庆亮。

  2.被告顾修海辩称:(1)借贷协议未到期,还款时间为2001年6月末;(2)借的款我未花,李培芳还开发区工商银行贷款29万元,我只拿走10000元用于建楼;(3)我们一共借原告30万元,支票26万元,现金4万元,96000元是利息。

  3.被告李培芳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事实和证据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10月17日,原告马延荣与被告顾修海、李培芳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顾修海向马延荣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一年,利息为6万元,用张金贵、丁新娥、史玉珍的三个房屋产权证作抵押,每平方米600元,由顾修海负责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由顾修海承担。如借款到期还不上,马延荣有权将房权收回,原房主欠的一切费用由顾修海承担。李培芳为顾修海提供担保。1997年11月2日,张金贵、丁新娥出具了同意用自己的房屋产权作抵押的同意书;11月3日,史玉珍出具了同意用自己的房屋产权作抵押的同意书。顾修海未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顾修海未偿还欠款。1999年9月16日,马延荣与顾修海又签订了一份用楼房抵押欠款协议书,约定因顾修海欠马延荣396 000元暂时还不上,特将开发区中心二区新压电器厂东北十四单元四层及独立楼抵押给马庆亮(马延荣之子),过户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3月末,抵押时间到2001年6月末,过期还不上,马庆亮有权收回全部抵押楼;在抵押期间,顾修海每年按10%承付欠款利息;由李培芳为顾修海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顾修海未按约定将抵押楼过户到马庆亮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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