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杨某某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杨某某,女,35岁,住河南省荥阳市城关镇。

  被告: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因与被告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泵业公司)发生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自1995年6月以来,原告一直承租被告的一套门市房屋经营照相业务,租赁合同于2002年12月30日才到期。承租期内,原告接到被告的通知称,该房屋已出卖给他人,让原告与新的产权人协商租赁事宜。被告这一行为剥夺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房屋出卖行为,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加盖中州泵业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02年6月22日的通知一份,用以证明侵权事实。

  2.2001年6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2001年12月25日、2002年4月5日、2002年7月22日的房租收据三份,用以证明承租房屋以及2002年全年为房屋租赁期间的事实。

  3.证人许某某、申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用以证明中州泵业公司已在2002年5月底、6月初,将包括杨某某承租房屋在内的12套共24间门面房整体出售,售价158万元;中州泵业公司还将有上述出售内容的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柱子上。

  被告辩称:被告虽然出售房屋,但原告承租的房屋却未出售,也从未向原告发出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的通知,原告与被告至今保持着正常的租赁关系。原告所诉不实,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1.2002年7月22日的房租收据存根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杨某某照相馆2002年7-9月房租人民币2400元。”用以证明至杨某某起诉后,双方仍存在租赁关系,杨某某承租的房屋并未出售。

  2.2002年6月1日的门面房出售协议一份、2002年5月29日的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张文学交来购房款,厂东门口两幢家属楼11套一楼门市房138万元整。”用以证明中州泵业公司出售给张文学的房屋中,不包括杨某某的承租房。

  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被告中州泵业公司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1是真实的,但通知上所说的整体出售不包括杨某某承租的房屋,并且通知上没有受送达人的姓名,不能证明是送达给杨某某;证据2也是真实的,但租房协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不定期的租赁关系,不能证明2002年全年是租赁期;证据3的证人证言均与事实不符,真实的公告内容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大楼东侧一楼门面房12套,其中由西向东第2套留做公司水泵配件门市部不出售外,其他11套整体出售,价格为138万元,有意竞买者请到公司办公室报名,以交款先后顺序决定中标者。”该公告于2002年5月28日张贴,因有人交钱购买,5月29日下午就被撕掉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