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郭海军诉五常市拉林镇镇兴村村民委员会出租房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郭海军,男,27岁,现住五常市拉林镇铁路街。

  被告:五常市拉林镇镇兴村村民委员会。

  1992年2月16日,原告郭海军与被告镇兴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五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电权借给郭海军使用。1994年7月初,郭海军因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村 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海军,双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海军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郭海军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此后,张仁提出购买此房,村长谢守满让赵彦忠转告郭海军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给他人,郭海军仍表示 不买。村委会便与张仁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电权)卖给张仁,张仁预付了定金1万元。但因郭海军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海军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电权。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仁,用电权由原定 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仁必须允许郭海军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仁。

  1994年9月2日,村委会和张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海军也未提出异议。房屋产权转移后,张仁维修了房屋。1994年9月21日,张仁与郭海军达成协议,郭海军迁出承租的房屋 ,张仁向其支付损失费1000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海军预交的承租费330元。 事后,郭海军以村委会将争议房屋出租与他,却于1994年8月未经其同意而维修了房屋,并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张仁,其是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房屋由被告村委会优先卖给他。 镇兴村村委会答辩称:郭海军提出购买争议房后,双方议定价格为3万元,但事后郭海军表示不买,才以3.2万元之价卖给张仁的。后因与郭海军的合同未到期,郭海军不同意迁出,村委会才又以2.85万元之价将房屋卖给张仁的,并允许郭海军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在买卖成交及产权转移过程中,郭海军未表示异议,且村委会多次征求过意见,郭海军均表示不买。故郭海军现提出房屋优先购买权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五常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属实,认为:村委会无力维修出租危房,征得郭海军同意后善意出售,其行为并无不当。原、被告议定价格3万元,但原告自愿放弃购买,被告另行出卖他人应当允许。在产权转移时,原告在场并未提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即放弃了优先购买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五常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3日判决如下: 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