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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长秀与骆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 (原审被告) 覃长秀,女,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八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五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列,男,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医疗器械修配所职工,住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

  上诉人覃长秀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慈利县人民法院(2001)慈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长秀、被上诉人骆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覃长秀将两个门面的房屋以五万五千元出售给骆列,自签字之日起被告暂住一年。协议签订后骆列当天付给现金四万元。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骆列母亲邓春桃以借款名义从覃长秀手里拿回现金三万元,并约定在被告修屋时偿还,实际上骆列给覃长秀的购房款仅为一万元。二000年二月覃长秀暂住到期后,因无钱建房未搬出,因而双方未实际交付房屋和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二000年七月,覃长秀又将该宗房屋卖与他人。骆列遂要求被告返还余款一万元。但覃长秀以骆列违约拒付。原判认为,当事人双方虽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该房屋亦未实际交付,故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覃长秀所取得的购房款依法应予返还。覃长秀辩称骆列有违约行为,巳付的一万元购房款属违约金不予返还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在本案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故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覃长秀返还骆列购房款一万元。宣判后,覃长秀不服,以本案属骆列单方违约,一万元违约金应予保护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骆列没有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他母亲从覃长秀手里拿到的三万元系借款,自己没有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上诉人覃长秀与被上诉人骆列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覃长秀将两个门面的房屋以五万五千元出售给骆列,自签字之日起骆列自愿让覃长秀暂住一年,骆列分两期付款:签订协议时即付款四万元,余款在覃长秀让出房屋后付清。协议还规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和有关法律责任。协议签订的当天骆列付款四万元。但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骆列母亲邓春桃又以借款名义从覃长秀手里拿回现金三万元,实际上骆列给覃长秀的购房款仅为一万元。二000年二月覃长秀暂住到期后,骆列也未要求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000年七月,覃长秀在征得被上诉方的同意后将该宗房屋卖与他人。骆列遂要求被告返还余下的购房款一万元。但覃长秀以骆列违约,一万元是其应得的违约金而拒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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