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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与辽宁大连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08号。

  负责人:刘伟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红宇,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康宁街25号。

  负责人:郭世海,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新浩,该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志伟,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长海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负责人:该行副行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龙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康乐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屋开发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绿山巷1号。

  法定代表人:高锡,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办)为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旅顺联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长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长海支行)、原审第三人大连龙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康乐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资金拆借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2月28日,旅顺联社将收款人为康乐公司的200万元转怅支票交给当时任大连办主任的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转入康乐公司在大连办的帐户。旅顺联社在收清200万元的一年期存款利息后,又与大连办办理了续存,大连办于1996年12月28日给旅顺联社开具了一张同额定期储蓄存款单,存期一年,月息6.5‰。1996年10月24日,旅顺联社将收款人为龙生公司的3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转入龙生公司在大连办的帐户,同日,给旅顺联社开具了一张同额定期储蓄存款单,存期一年,月息6.536‰。

  1997年3月7日、3月11日、3月26日,旅顺联社与大连办分别签订三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拆借金额分别为5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合计1900万元。拆借期限为4个月,月息为12‰,并约定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罚息。在签订500万元和1000万元两份合同的当天,旅顺联社按照合同约定将两张合计1500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划入大连办帐户。而另外400万元的款项,是旅顺联社于1996年3月11日开具一张收款人为大连办的同额转帐支票交给徐庆华,徐庆华指令其工作人员将款划入龙生公司在大连办的帐户。一年到期后,双方结清了利息,并于1997年3月11日又签订了资金拆借合同,将该笔往来款确定为资金拆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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