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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一起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定安顺成公司(原告)与海南尚亿公司(被告)订了一份《网箱及框架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顺成公司为尚亿公司加工300个网箱及框架,每个网箱及框架造价为2600元,总金额为78万元。交货日期为,尚亿公司支付定金后90天内在定安县南丽湖交货。交货时顺成公司书面通知尚亿公司验收,验收合格之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为,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尚亿公司须先交付总价款30%的定金,顺成公司完成60%,即180个网箱后尚亿公司再付30%的价款。验收方法为,按双方协商的《海南省定安县网箱及框架设计与施工方案》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尚亿公司代表验收。每做好60个网箱及框架验收一次,分5次验收,第4次验收合格5日内付清余款。违约责任为,顺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交货,每逾期一日,按未完成定作物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罚款。尚亿公司如单方终止合同,应向顺成公司偿付未履行价值10%的违约金,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三偿付违约金。另外,合同还规定原材料由顺成公司自备。如果任何一方变更或修改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必须经双方协商过,用文书形式表达并盖章认可,才能有效。此外,双方还于同日签订了《海南省定安网箱及框架设计与施工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尚亿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付给顺成公司现金13万元,顺成公司同日给尚亿公司开具了99999.9元和30000元的销售发票各一张,其中99999.9元的发票票面上注有“网箱预付定金”和“现金交付顺成公司”字样。双方确认实际交付金额为10万元,因该发票限额10万元以下,帮开发票金额为99999.9元。另外30000元的发票亦注有“网箱预付款”和“现金交付顺成公司”字样。同日,顺成公司还给尚亿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0000元,号码为0008984的发票一张,票面注有“网箱款”和“通过银行汇给顺成公司”字样。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前两张发票已以现金交付,后一张号码为008984的发票款在出具发票的当日并未给付,事后也未通过银行汇给顺成公司。尚亿公司主张该公司事后以现金付给顺成公司9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的会计帐册(记有“石总付加工鱼网箱款273999.99元”)和该公司副总经理石志能的个人储蓄取款记录。顺成公司则否认收到该9万元。顺成公司收款后备料加工网箱。1998年11月13日和1998年1月29日顺成公司曾两次去函给尚亿公司报告网箱的制作进度,并要求尚亿公司再付10万元,同时要求增加费用。尚亿公司未作答复。时至1999年6月1日,顺成公司才向尚亿公司交付80个网箱及框架,价款共计人民币208000元。当日,尚亿公司支付顺成公司人民币54000元,顺成公司出具给尚亿公司该款销售发票一张。以后,顺成公司不再向尚亿公司交付网箱,尚亿公司也不再要求顺成公司交付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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