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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五女诉里仁房地产公司抵押贷款购房逾期不交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邝五女。

    被告:番禺里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仁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支行

    1992年12月28日,被告里仁公司与第三人属下的南村办事处签订《迎宾楼楼宇按揭协议书》,约定由南村办事处向购买里仁公司房屋者提供楼价70%以内额度及一至十年期限的楼宇按揭货款业务。此后,里仁公司即开始进行售楼业务。 1994年1月11日,原告邝五女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合同》,交付5000元订金。同年2月22日,邝五女又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邝五女购买里仁公司位于番禺市迎宾城环市广场牡丹阁A楼7室房屋一间,价值人民币211008元;邝五女须于签约时给付58302.40元(不含定金),余款则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形式支付;里仁公司必须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楼房建成,如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因重大技术需要更改图纸,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可延期交楼;但自应交楼之日起120天后,仍未能将楼房交付,邝五女有权书面通知里仁公司解除契约,里仁公司在接获通知30天内退回一切款项及利息。签约后,邝五女两次共交付购房款126008元给里仁公司,并支付其他费用1496.30元。 同日,邝五女与南村办事处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邝五女以其向里仁公司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该办事处贷款8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1.55‰,期限至1998年2月22日。并就此签下《贷款借款申请暨还款担保书》,承诺自贷款之日起同时开立零存整取房屋储蓄专户,按月固定存入1667元,且不提前支取,保证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南村办事处遂于当日将邝五女所贷8万元直接划入里仁公司专用帐户。

    里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1996年5月13日向番禺市建设委员会提交《工期延误报告》,要求因地质情况复杂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施工需延误215天;还以对所有桩工程进行检测及不可抗力风雨影响为由,要求再顺延215天。番禺市建设委员会为此加具了“延误工期原因基本属实”的意见。在此期间,邝五女共在其于南村办事处开立的储蓄专户存入63346元,并支付了至1997年5月20日的贷款利息36190元。后因里仁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邝五女遂停止向南村办事处交付1997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经与里仁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邝五女向番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按约定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房,要求解除与里仁公司购房合同,并判令其退还全部楼款及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 被告里仁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是因为施工中遇到了合同约定的可延期的情况,并被市建委证实。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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