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西平县车站粮油购销中心诉安康铁路分局向持有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原告:河南省西平县车站粮油购销中心(下称西平粮油中心)。

  被告:郑州铁路局安康铁路分局(下称安康分局)。

  第三人:四川省大竹县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面粉公司)。

  1998年5月12日,原告西平粮油中心与谭晓佛签订协议共同销售小麦,由谭负责销售。谭晓佛在此之前以达川地区亚余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面粉公司签订有购销小麦协议。5月14日,西平粮油中心委托郑州铁路局漯河车站运输经营服务中心发运小麦两车,到站梁家坝,总计购货款为182846.80元,收货人为西平粮油中心。5月18日,西平粮油中心开具介绍信委托面粉公司提货。5月20日,谭晓佛持领货凭证和该介绍信到被告安康铁路分局梁家坝车站提货。梁家坝车站经核对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又核对介绍信的落款单位和加盖的公章也是西平粮油中心,即认为无误,将货票丁联让谭晓佛签字并登记身份证号码,让谭晓佛将两车小麦提走。谭晓佛将所提货物交给了面粉公司。5月21日,面粉公司付给谭晓佛小麦款72000元,谭将其中5万元付给了西平粮油中心经理谢耀宇,谢当即给谭晓佛打了收条。谢又找面粉公司催要剩余货款时,面粉公司以是谭晓佛交来的货为由拒绝付款。催款未果,西平粮油中心遂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郑州铁路局安康铁路分局运输小麦误交付。

  原告西平粮油中心诉称:我单位委托面粉公司提货,被告未按我单位的真实意思核准证明信件将货交付给受委托单位,而是让谭晓佛将货物提走,违反了铁道部1996年645号电报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误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款损失132846.8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由此支出的车费、住宿费等损失1.5万元。

  被告安康分局答辩称:原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错诉被告。被告按照原告的旨意将小麦交付给面粉公司,没有误交付,符合货规第34条的规定。原告与收货单位的货款纠纷与铁路企业没有法律上的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错诉。

  第三人面粉公司诉称:其与原告没有购销关系,也无委托代领货物的关系,原告诉称误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与谭晓佛有购销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与谭晓佛已实际形成购销关系,谭提货并不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我单位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面粉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为避免承担责任,私自伪造诉讼证据,将介绍信中的被委托单位处添加“谭晓佛”三个字,并加捺运货司机的指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