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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学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芳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矿务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倪文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国礼,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一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21号。

  法定代理人:杨子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纪学良,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二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邹德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三,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三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21号。

  法定代表人:宋宝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鹤鸣,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虎,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南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训友,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永奇,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五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3号桥。

  法定代表人:米振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苗文生,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六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斜乡。

  法定代表人:郝庆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印,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塘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抚顺道2号法定代表人:董维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连,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新开北路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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