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经济合同法案例 >
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为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格兰特大街848号。

  法定代表人:初由忠,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宝升,大连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晓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法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字旁允)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3年6月16日,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Y931232售货确认书,约定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大蒜规格直径5厘米以上,留杆长1.5厘米,数量1300吨,单价CIF580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75万美元。同年8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编号为SY931215(A)、SY931215两份售货确认书,SY931215〈A)确认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规格直径5厘米以上,留杆长1.5厘米,数量1300吨,单价CIF605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786500美元。SY931215号确认书约定的销售大蒜数量为1300吨,单价CIF480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624000美元,对规格没有约定。以上三份合同,均约定装运日期为1993年6月至12月,装运口岸中国港,付款条件是开给售方100%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装运日期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品质数量异议,如买方提出索赔,凡质量问题须货到口岸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数量问题须货到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合同签订后,烟台公司依约从1993年7月3日至11月6日,分别从青岛港、烟台港先后分39批发往纽约、智利、洛杉矶等港口,共3974吨,总价值必2055972.5美元的大蒜,联合公司于I993年底支付给烟台公司12万美元,尚欠货款1935972.5美元。

  另查明,联合公司于1993年12月9日向烟台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此后双方多次来往电函协商解决未果,1994年7月7日和7月12日,双方分别签署了两份业务洽谈备忘录,双方确定共发运及收单199个货柜,计3974吨,提单分别为1一39批,烟台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提供给联合公司单据38套,〈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商检植检证明等〉经双方共同确定数量及单据相符没有异议。前期发货的1一31批,计119箱,没有大的质量问题,并已全部售完,32一39批共计80个货箱,其中20箱没有经USDA检验及提货,60箱货经USDAI检验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待双方协商解决,确定责任。1998年2月25日烟台公司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联合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935972.5美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