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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PLENTY INTERNATIONA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LENTY INTERNATIONAL LTD(普兰提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原审被告:香港永达利企业有限公司。

    1993年8月6日,万山公司(甲方)、PLENTY INTERNATIONAL LTD(普兰提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普兰提公司)(乙方)、永达利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永达利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份《协议书》,约定:因甲方兴建太阳岛大厦项目的需要,由乙方出资港币3,500万元作为投资,但乙方不参与具体的筹建工作,由承包方及甲方负责在两年内向乙方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利润分成,乙方的投资本金也在两年内全部收回。合同签订后,普兰提公司在1993年8月至12月期间共拆借资金港币3,500万元给万山公司及永达利公司。永达利公司向普兰提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1995年10月9日,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表明:普兰提公司已将港币3,500万元汇至万山公司,而万山公司、永达利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利润及投入的款项,故三方同意将投资利润减至人民币2,000万元,万山公司、永达利公司同意在95年10月7日至97年10月6日将普兰提公司的投资款3,500万元港币及年息为25%的利润全部付清,万山公司、永达利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1996年8月15日,万山公司偿还了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但仍有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1996年8月15日,普兰提公司向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都酒店)出具委托书,委托新都酒店代表其向万山公司追收欠款。同日,新都酒店向万山公司发函催款,万山公司和永利达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复函,表示由于太阳岛项目停工,投入资金未能回笼,偿还欠款有困难,商议于1996年12月31日以前分批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并订出还款计划。但是万山公司和永利达公司没有履行还款的承诺。1996年11月1日,普兰提公司委托新都酒店同万山公司和永利达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万山公司和永利达公司于1997年3月底以前,全部清偿所欠款项本息,本金为人民币3,763万元,利息按年息12厘自1996年10月1日起算。到1997年4月28日,万山公司和永利达公司只陆续归还了495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16日,普兰提公司又委托新都酒店在深圳与万山公司、永利达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表明万山公司、永利达公司在1997年4月28日已还款人民币495万元,仍欠人民币3,26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厘自1996年10月1日起计至全部欠款付清止),万山公司和永利达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深圳罗湖区桂园路桂花大厦二、三层作抵押。之后,万山公司和永利达公司又还了部分的款项。普兰提公司和万山公司、永利达公司均确认万山公司、永利达公司己还款共达人民币4,420万元。在诉讼期间,万山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一份《我公司还款情况明细表》,该表显示万山公司自1995年3月9日始至1998年1月22日止,共向普兰提公司偿还了23笔款项,都是以人民币计付,二审期间,万山公司将相关的收款收据提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据,普兰提公司对收款收据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但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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