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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等与江苏苏州万通房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因果巷12-1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贤刚,苏州市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宇航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九胜巷6号。

    法定代表人:汤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农,江苏苏州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璐,江苏苏州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206号4楼F座。

    法定代表人:庞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31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祥,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子京,该院法制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凤凰衔145-151号。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锁发,该社法规处处长。

    审第三人:苏州市宇航商厦。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九胜巷4-7号。

    法走代表人:汤良,该商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晓农,江苏苏州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璐,江苏苏州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郊区供销公司)和上诉人苏州市宇航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被上诉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以下简称航天五院)、原审被告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苏州供销社)、原审第三人苏州市宇航商厦(以下简称宇航商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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