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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风险谁承担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杨某经原北京某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职员张某介绍,于2001年8月2日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一份。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双方就委托、保证金、强行平仓、通知事项、指定事项、指令及执行、报告和确认、账户的清算、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在通知事项一节中做了如下约定: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直至下一交易日开市前,甲方(期货公司)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杨某)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每日交易结算单送达方式为乙方到甲方结算部签收,乙方授权张某签领每日交易结算单。甲方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按照下列约定方式提供上月的交易结算月报,即乙方到甲方结算部签收,乙方授权杨某签领交易结算月报。如乙方对每日交易结算单或交易结算月报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当分别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或下月十五日前,向甲方结算部当面递交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在指定事项一节中双方约定了乙方的指令下达人为杨某。另合同中由杨某签字认可的《客户须知》中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2001年8月13日杨某又与该公司签订了电脑自动委托交易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电脑自助委托交易后应立即更改初始交易密码并负责交易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乙方交易密码进行的电脑自助委托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的有效委托,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全部责任;乙方的电脑自助委托交易指令的确认以甲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并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对其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签订以后,杨某于2001年8月8日投入保证金,8月9日开始进行交易,至同年12月20日交易结束。在此期间,杨某实际投入保证金272 000元。杨某在进行期货交易时除在8月10日、11月7日有6笔交易是电话指令下单外,其余均采用电脑委托自助交易。至2001年12月20日杨某账户内的保证金亏损至7千余元。

  杨某2001年8月8日入金开始至2001年12月17日的每日交易结算单均由杨某其授权的代理人张某领取,杨某对结算单记载的内容未提出过异议。2001年12月20日、2002年3月27日两日的每日结算单虽然杨某并未签字,但杨某对两张结算单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可。

  2002年1月13日,杨某向该公司提交了关于迟延交付交易结算月报的异议书,异议书称:他每月来公司均无人向其提供交易结算月报表。2001年12月18日他去公司查询账户资金情况时公司才提出他月报表没有签字,让他一次性在8月至12月的月报结算单上签字,对此他当时提出了口头异议。现书面提出异议,请公司对延期交付结算单据的行为给予说明。该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延期交付结算单据的行为。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杨某认为,其未收到期货公司任何一月的结算单,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为了赚取高额手续费恶意进行交易,期货公司疏于监管,其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期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期货公司则认为自己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杨某的亏损应由其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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