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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常德德山支行与湖北汉川市农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法公布(2000)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8)经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德山中路。

  负责人:杨万明,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光亚,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关镇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福元,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垣,汉川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元耀,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员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钟亮,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元耀,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以下简称德山建行)为与被上诉人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名汉川县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汉川信用社)、安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安陆信用社)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1月,汉川信用社经中间人介绍并经常德万琦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琦公司)副总经理周安民联系,与德山建行协商资金拆借事宜。双方于同年1月27日签订了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汉川信用社拆借给德山建行500万元资金,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2‰,逾期拆出或逾期归还,按每日万分之八计收罚息。德山建行行长程新传在该合同上加盖了该行行政公章及其个人名章。合同签订之后,汉川信用社即将500万元资金汇入合同约定的德山建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的备付金账户。同年1月31日,德山建行会计科科长肖敏填制有关凭证将该款转入万琦公司账户。此前,万琦公司于同年1月28日通过德山建行汇出高额息差60万元给汉川信用社。

  同年4月5日,安陆信用社亦与德山建行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除月利率为9‰和逾期罚息为每日万分之六的约定外,其他约定与前一合同内容基本相同。合同签订后,安陆信用社亦按约定将500万元资金汇入合同指定账户。4月16日,肖敏亦将该款转给万琦公司使用,同时,万琦公司通过德山建行汇给安陆信用社高额息差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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