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
被告:经玉英,女,无职业。
2000年2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经玉英持帐号为01080802414号2000元定期存款单,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办理提前支取业务,被告取款离去后,营业部发现当天库存现金短少18000元,即认为是储蓄员工作失误多付被告所致。此后,营业部多次要求经玉英返还多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8000元。原告将本行监控系统对被告在2000年2月29日到营业部取款时的录像资料提交法庭,并当庭播放,经查证,可以确定录像中的取款人是被告,但被告取款的数额无法确认。根据原告的申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委托中国刑警学院对录像资料进行鉴定。中国刑警学院鉴定报告认为,该录像资料未经编辑和剪接,在储蓄员拿款瞬间表面钞票与佰元票面值相近,但由于该录像受视角和清晰度的限制,无法确认具体张数。被告经玉英对原告库存现金是否短少18000元持有异议,并否认自己在取款时多领18000元的事实。
[审判]
七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玉英凭储蓄存单到营业部取款是事实。但是,营业部储蓄员是否因工作失误将2000元当作20000元支付给被告,双方各持已见。营业部提供的录像资料由于受到视角和清晰度的限制,无法确定票面面值及张数,同时又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主张经玉英多领取18000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故原告应对其举证无能,承担败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其他诉讼费146元,诉讼保全费8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256元,由原告承担。
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时认定储蓄员拿款瞬间表面钞票与佰元票面值相近,而在本院认为时又称录像资料受视角和清晰度的限制,无法确定票面面值及张数,前后相互矛盾。中国刑警学院鉴定报告确认共有二叠钞票,经玉英点钞分别用了1分48秒和1分42秒。如不是10000元一叠而是1000元一叠的钞票,100元面值券1000 元只有10张,点钞时间用不了1分48秒和1分42秒。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判令经玉英返还不当得利l 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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