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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章作者告赢清华出版社等三大发售商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陈先生状告清华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清华出版社)、被告新华书店总店、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陈先生称,2003年的5月原告曾将一篇名为《编程修养》(以下简称《编》文)的文章发表于中国软件开发网,故称其对《编》文享有著作权。清华出版社未经其许可亦未为其署名,即将《编》文更改标题后收录入其出版的《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一书(以下简称《软》书),作为《软》书的第13章第3节的内容。清华出版社在出版《软》书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编》文享有的著作权。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系《软》书之发行者,中关村图书大厦系《软》书之销售者之一,故新华书店总店和中关村图书大厦亦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要求清华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中关村图书大厦对其停止侵权,还要求清华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9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156元,清华出版社在其网站以及中国软件开发网主页明显位置连续一个星期登载公开致歉的声明,并在《计算机世界》登载公开致歉的声明。

    被告清华出版社辩称,《编》文首次发表于中国软件开发网,该社在出版《软》书过程中不可能审查到《软》书第13章第3节使用《编》文的问题,并且该社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在第2次印刷《软》书时已将涉嫌侵权的部分删除。但其同意向原告陈某支付合理稿酬,但不同意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新华书店总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曾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其公司销售的《软》书系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且其销售的《软》书仅数本,所获利润微小。并且作为零售商不可能追本溯源地审查图书的出版、复制、发行等环节是否侵权。同时中关村图书大厦称同意停止销售《软》书。

     在法庭上,原告与被告之一的清华出版社针对《软》书封面所注明的编著之一王先生给原告出具的道歉信的真实性做出了不同的看法,清华出版社对该道歉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最终,法院根据原告陈先生提交的该信的证明原件及此份证明的内容与《软》书、王先生道歉信等证据确认了其真实性。

    最后,法院判决新华书店及中关村图书大厦停止发行和销售《软》一书,并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网站的主页以及中国软件开发网的主页连续24小时刊登向原告陈某的致歉声明,同时判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陈先生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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