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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冒领 银行疏于审核担责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1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付淮南某物资经营部账户存款4万元整。
    淮南某物资经营部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四海支行开户。2006年8月1日,经营部到四海支行核对往来账时,发现一笔账户存款4万元被他人支取,在要求银行赔偿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偿该物资经营部存款4万元。交通银行淮南分行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庭审中,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出示了2006年8月1日支付4万元的现金支票,物资经营部当庭对现金支票上的印签提出异议。经物资经营部申请,法院调取了该经营部在交行的“印签卡”,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现金支票上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物资经营部财务专用章”及“宋某”两枚印签与交通银行四海支行预留“印签卡”上的两枚印签是否出自同一枚印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7年1月3日作出司法技术鉴定,检验意见为:现金支票上印文与所送“印签卡”上印文样本均不符合同一枚印模的形态特征,即都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鉴定书送达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同时查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所出示的现金支票,在收款人栏中,将“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物资经营部”写成了“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物质经营部”。

    法院认为,原告物资经营部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设账户,双方的储蓄存款关系明确。银行依法应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必须对支票进行验印。由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的疏忽大意,对该支票在验印过程中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物资经营部的存款被他人支取。另外,该支票上的收款人一栏中“物资”被写成“物质”,由于银行疏于审核,亦未被发现。综上,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在此笔现金支票的支付过程中,怠于行使审核义务,未能对支票上的各个要素进行审核,是造成原告物资经营部损失的关键,故银行因其过错,对该物资经营部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驳回银行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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