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常德德山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德山中路。
负责人:杨万明,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光亚,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樊市樊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立业路118号。
负责人:张修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马俊驹,清华大学教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以下简称德山建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樊市樊百支行(以下简称樊西农行)存单及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经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6月,樊西农行经中间人介绍并经常德万琦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琦公司)副总经理周安民联系,派员携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与德山建行行长程新传等协商了高息存款事宜,经程新传保证到期偿还本息后,樊西农行将该1000万元解付到德山建行指定的帐户,德山建行于同年6月17日向樊西农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存期为一年、月利率为7.65‰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万琦公司亦于当日将存单以外所约定的高额拮l61
万元通过德山建行汇给了樊西农行。
同年8月21日,樊西农行又与德山建行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樊西农行拆借给德山建行1000万元,拆借期限一年,月利率为20.83‰。合同签订后,樊西农行于同年8月22日将1000万元汇入合同约定的德山建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的备付金帐户。万琦公司于当日通过德山建行汇给樊西农行高额息差118.24万元。同年8月26日,德山建行会计科科长肖敏填制有关凭证将该1000万元转入万琦公司帐户。上述存单和拆借期限届满后,德山建行并未按存单兑付存款,亦未按拆借合同偿还拆借资金,樊西农行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德山建行兑付存款、拆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樊西农行与德山建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及拆借合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德山建行应承担主要责任;樊西农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储蓄存款及资金拆借合同无效,对约定并已取得的高息不予保护,樊西农行已取得的高息的息差款应冲减本金,德山建行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并不能因此免除该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气德山建行返还樊西农行拆借资金本金881.76万元(已冲减拆借存款同期付息差款118.24万元〉;远远樊西农行存款本金839万元(已冲减拆借存款同期付息差款161万元);二、德山建行应付占用上述拆借本金的利息,自拆入资金之日起一年内,比照同期专
负责人:杨万明,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光亚,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樊市樊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立业路118号。
负责人:张修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马俊驹,清华大学教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以下简称德山建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樊市樊百支行(以下简称樊西农行)存单及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经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6月,樊西农行经中间人介绍并经常德万琦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琦公司)副总经理周安民联系,派员携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与德山建行行长程新传等协商了高息存款事宜,经程新传保证到期偿还本息后,樊西农行将该1000万元解付到德山建行指定的帐户,德山建行于同年6月17日向樊西农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存期为一年、月利率为7.65‰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万琦公司亦于当日将存单以外所约定的高额拮l61
万元通过德山建行汇给了樊西农行。
同年8月21日,樊西农行又与德山建行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樊西农行拆借给德山建行1000万元,拆借期限一年,月利率为20.83‰。合同签订后,樊西农行于同年8月22日将1000万元汇入合同约定的德山建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的备付金帐户。万琦公司于当日通过德山建行汇给樊西农行高额息差118.24万元。同年8月26日,德山建行会计科科长肖敏填制有关凭证将该1000万元转入万琦公司帐户。上述存单和拆借期限届满后,德山建行并未按存单兑付存款,亦未按拆借合同偿还拆借资金,樊西农行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德山建行兑付存款、拆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樊西农行与德山建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及拆借合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德山建行应承担主要责任;樊西农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储蓄存款及资金拆借合同无效,对约定并已取得的高息不予保护,樊西农行已取得的高息的息差款应冲减本金,德山建行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并不能因此免除该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气德山建行返还樊西农行拆借资金本金881.76万元(已冲减拆借存款同期付息差款118.24万元〉;远远樊西农行存款本金839万元(已冲减拆借存款同期付息差款161万元);二、德山建行应付占用上述拆借本金的利息,自拆入资金之日起一年内,比照同期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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