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另一债务人要赔偿损失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原告 纪平
被告 江苏省通州市邮政局
案由 存单纠纷
2001年3月1日,张某在原告家中窃得一张记名为原告、面额为3万元的半年定期邮政储蓄存单及原告的身份证。同日,张某又私刻了原告的印章,至被告处要求提前支取该存单。被告工作人员未查看张某的身份证,便将3万元存款兑付。原告发现家中失窃后,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张某被抓获归案,退还了赃款1万元。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未能追回的2万元。
邮政局辩称:因张某为直接侵权人,且已被抓获,故原告应当向张某继续追要赃款,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在被告处存款,双方产生储蓄合同关系。根据记载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存单,被告的合同相对人为原告。当张某持原告的身份证和存单取款时,被告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看出其与存款人原告有性别差异,并非同一人;按照规定,凡代储户提前支取存款的,代取人还必须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明。但是,被告却违反规定,未查看张某的身份证明,使张某得以冒领存款。对此,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的侵权和被告的违约,二者对原告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当原告不能向张某完全主张权利时,可以要求另一债务人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在承担责任后,获得向张某追偿的权利。根据储蓄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吴 晖)
点评??
本案上引规范作为确定被告须违约民事责任的根据,并无不当。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有两个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是否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拟或只能向犯罪分子张某追赃,不能向被告主张权利。这个问题的解决,受案法院运用了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是可行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债权人分别对不同的债务人享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为广义的请求权并存的形态。但各债务人对债权人发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的原因各不相同,如本案张某是基于侵权而对原告负有债务,被告是基于违约而对原告负有债务。一个为侵权之债,一个为合同之债,但均是以同一给付即3万元的款额为标的的。原告无论是从谁那里拿回3万元,其目的就达到,其他债务就归于消灭,原告作为债权人并不能得到超出其债权数额的利益。
被告 江苏省通州市邮政局
案由 存单纠纷
2001年3月1日,张某在原告家中窃得一张记名为原告、面额为3万元的半年定期邮政储蓄存单及原告的身份证。同日,张某又私刻了原告的印章,至被告处要求提前支取该存单。被告工作人员未查看张某的身份证,便将3万元存款兑付。原告发现家中失窃后,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张某被抓获归案,退还了赃款1万元。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未能追回的2万元。
邮政局辩称:因张某为直接侵权人,且已被抓获,故原告应当向张某继续追要赃款,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在被告处存款,双方产生储蓄合同关系。根据记载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存单,被告的合同相对人为原告。当张某持原告的身份证和存单取款时,被告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看出其与存款人原告有性别差异,并非同一人;按照规定,凡代储户提前支取存款的,代取人还必须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明。但是,被告却违反规定,未查看张某的身份证明,使张某得以冒领存款。对此,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的侵权和被告的违约,二者对原告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当原告不能向张某完全主张权利时,可以要求另一债务人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在承担责任后,获得向张某追偿的权利。根据储蓄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吴 晖)
点评??
本案上引规范作为确定被告须违约民事责任的根据,并无不当。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有两个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是否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拟或只能向犯罪分子张某追赃,不能向被告主张权利。这个问题的解决,受案法院运用了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是可行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债权人分别对不同的债务人享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为广义的请求权并存的形态。但各债务人对债权人发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的原因各不相同,如本案张某是基于侵权而对原告负有债务,被告是基于违约而对原告负有债务。一个为侵权之债,一个为合同之债,但均是以同一给付即3万元的款额为标的的。原告无论是从谁那里拿回3万元,其目的就达到,其他债务就归于消灭,原告作为债权人并不能得到超出其债权数额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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