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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原告:马艳梅,女,40岁,原系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民、祁汉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冯生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镁生。陈学忠,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耗梅因与被告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发生侵权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趁我丈夫祁占禄病故之机,委任他人管理我和我丈夫共同组建并挂靠在被告名下,但财产独立。经营独立的一支建筑工程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所有被侵占的财产,恢复我的经营管理权。

  被告辩称: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以下简称二处)是本被告下属的一个部门,该部门负责人祁占禄病故后,本被告需要对其进行企业内部结算。原告不是该部门负责人,不能干涉企业的内部结算问题。原告的诉请其实是遗产继承问题,必须等到企业内部结算后才能解决对原告的继承权,本被告从未进行过干预,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原告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本来就没有经营管理权,谈不上恢复经营管理权。原告起诉侵权,是起诉案由不当;诉请恢复经营管理权,是诉讼主体不当。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马艳梅与其丈夫祁占禄组建的一支建筑工程队,1998年5月挂靠到被告东建公司名下,成为东建公司二处,祁占禄主管二处事务,马艳梅担任二处会计。

  1998年6月17日,被告东建公司任命祁占禄为东建公司副经理兼二处主任。同年,祁占禄以东建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青海省气象局科技干部住宅楼、西宁市奇珍金店楼、城东教育局中庄小学综合楼三项工程,组织二处进行施工。另外,祁占禄还与东建公司联合承包了北关街住宅楼工程。东建公司为明确与下属各处的责、权、利隶属关系,以便统一管理,与各处签订过目标责任制。在1999年3月20日由东建公司总经理冯生寿和二处主任祁占禄签订的目标责任制中,第三条约定:东建公司对二处承担法律责任和其他服务工作,为此二处应向东建公司交纳管理费。凡是二处自找施工项目,向公司交工程总造价的6%,其中包括建筑费;如由公司配合或公司安排的工程,交工程总造价的8%;二处的工程款必须通过公司的开户银行结算。第四条约定:二处在经济上应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按照约定,对二处承包的工程,祁占禄均已向东建公司交纳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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