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8日,反流氓软件第一案——“反流氓软件联盟诉中搜案”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这是继11月17日朝阳法院判决后,“反流氓软件联盟”的再次败诉。
原告孙先生诉称,自2006年8月初,原告开始使用被告公司的“1Gphone”软件,事后发现,该软件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卸载干净,其残留部分始终随电脑启动自动运行,占用原告电脑中CPU及内存资源,并感染了原告电脑中的系统文件,导致原告电脑运行速度下降,严重影响到原告电脑的正常使用。此外,原告在安装被告“1Gphone”软件时,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上述软件在原告电脑中安装被告另一软件“网络猪”,且亦不能卸载干净。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在原告使用被告相关软件时停止对原告电脑的非法侵害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元和证据保全公证费1000元。
中搜辩称,“1Gphone”软件作为免费软件,中搜通过文字等方式告知了网民其产品的性能、说明、并提供了安装和卸载功能。网民通过了解后,可自愿安装是否使用该软件,并在安装后,可以按照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自由卸载软件,且可完全卸载干净,无任何“残留部分随电脑启动自动运行”的情况。“网络猪”是中搜 2006年以前的软件产品,现已停止使用,取而代之的是“IG”。原告称在“1Gphone”中下载了“IG”后,电脑中显示的是安装了“网络猪”软件,因为“IG”是“网络猪”的升级版,两者实为同一基础软件,仅是名称和版本不同而已,因此应是原告自愿下载的。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合议庭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原告用以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存在以下缺陷:1、孙先生持自己携带的笔记本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其笔记本本身所安装各种程序以及是否携带病毒等情况均不明;2、公证程序不完整,公证书载明下载软件为“IGphone”软件,但载明安装软件为“IG1.0”软件;3、孙先生使用“ewido ant.maiware3.5”及“流氓软件清理助手”软件进行检测,但上述软件并非相关部门认可的标准检测软件,其生产者也不具有鉴定资质;4、孙先生提供证据未能证明“IG1.0”软件和“IGphone”软件给其造成何种损害后果,以及该损害后果具有的财产价值;5、孙先生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使用 “IG1.0”软件和“IGphone”软件与显示的数据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孙先生主张侵权之诉,所以其对自己提出的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先生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使用 “IG1.0”软件和“IGphone”软件导致其损害,故法院对孙先生主张认定侵权,要求中搜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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