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
www.110.com 2010-07-24 11:09
「案情」
原告:洪绥熙,女,63岁,住香港九龙官塘月华街38号万和大厦五楼S座。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世贮,主任。
第三人:泉州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邓永清,局长。
第三人:泉州市第七中学。
法定代表人:傅火儒,校长。
洪绥熙之父洪泽博(1975年12月病故)于1936年8月和1937年9月先后购置址在泉州市鲤城区东街公界巷28号空地一处,计面积2。87亩,1944年2月土地所有权证记载该地为农地。洪泽博在该地种植了龙眼树、番石榴等果树,还建有水井3口及四周围墙。解放后,洪泽博未向人民政府申报登记该土地。1957年至1962年,该土地曾出租给园林管理处种花苗,年租金50元。1963年至1965年,为泉州市第一中学种植实习地。1971年间,泉州市鲤城区东升街居委会街长李研治口头向洪绥熙借用该地,供原开元公社(现开元街道办事处)办厂用。开元公社建厂房时砍了部份果树并填平两口水井,建成一座仓库,二座厂房。当时洪泽博并未提出异议。1980年3月,原开元公社将该厂房及设备转让给原晋江地区教育局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办幻灯制造厂,得补偿费48727。78元。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载明:厂房土地系向华侨借用,今后涉及的法律事务由幻灯制片厂办理。1980年,该站未经申请批准,即在此地北面空地上建教学仪器综合楼一座,因属违章建筑被市城建部门罚款2482元。1988年9月,泉州市教育局发文将鲤城区公界巷28号幻灯厂厂房及综合楼拨归泉州市第七中学所有和使用,作为该校勤工俭学基地之用。为此,洪绥熙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此地是先父遗产,出借后借用方未经同意而一再转让,请求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借用的土地及果树并赔偿损失。被告承认此地是向原告之父所借,但在转让时已明确告诉市教育局是向华侨借用。第三人泉州市教育局认为讼争地原系农地,是被告为支持教育事业而转让,现已拨给泉州市第七中学,请根据法律处理。第三人泉州市第七中学辩称,市教育局将讼争地厂房、设备拨归我校,产权属我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无法律依据;讼争地上的果树、水井等附着物的损失,可予赔偿。经现场勘验,讼争地上现尚有原告的龙眼树三棵(其中一棵已枯死)水井一口以及围墙。
原告:洪绥熙,女,63岁,住香港九龙官塘月华街38号万和大厦五楼S座。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世贮,主任。
第三人:泉州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邓永清,局长。
第三人:泉州市第七中学。
法定代表人:傅火儒,校长。
洪绥熙之父洪泽博(1975年12月病故)于1936年8月和1937年9月先后购置址在泉州市鲤城区东街公界巷28号空地一处,计面积2。87亩,1944年2月土地所有权证记载该地为农地。洪泽博在该地种植了龙眼树、番石榴等果树,还建有水井3口及四周围墙。解放后,洪泽博未向人民政府申报登记该土地。1957年至1962年,该土地曾出租给园林管理处种花苗,年租金50元。1963年至1965年,为泉州市第一中学种植实习地。1971年间,泉州市鲤城区东升街居委会街长李研治口头向洪绥熙借用该地,供原开元公社(现开元街道办事处)办厂用。开元公社建厂房时砍了部份果树并填平两口水井,建成一座仓库,二座厂房。当时洪泽博并未提出异议。1980年3月,原开元公社将该厂房及设备转让给原晋江地区教育局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办幻灯制造厂,得补偿费48727。78元。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载明:厂房土地系向华侨借用,今后涉及的法律事务由幻灯制片厂办理。1980年,该站未经申请批准,即在此地北面空地上建教学仪器综合楼一座,因属违章建筑被市城建部门罚款2482元。1988年9月,泉州市教育局发文将鲤城区公界巷28号幻灯厂厂房及综合楼拨归泉州市第七中学所有和使用,作为该校勤工俭学基地之用。为此,洪绥熙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此地是先父遗产,出借后借用方未经同意而一再转让,请求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借用的土地及果树并赔偿损失。被告承认此地是向原告之父所借,但在转让时已明确告诉市教育局是向华侨借用。第三人泉州市教育局认为讼争地原系农地,是被告为支持教育事业而转让,现已拨给泉州市第七中学,请根据法律处理。第三人泉州市第七中学辩称,市教育局将讼争地厂房、设备拨归我校,产权属我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无法律依据;讼争地上的果树、水井等附着物的损失,可予赔偿。经现场勘验,讼争地上现尚有原告的龙眼树三棵(其中一棵已枯死)水井一口以及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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