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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烧毁的转让车辆实际使用者能否要求赔偿?
www.110.com 2010-07-24 10:34

    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

    被告某汽车维修安装部(以下简称安装部)

    原告王某于2001年12月28日购买案外人李某二手现代轿车一辆,双方签订购车协议,约定:“李某将现代牌轿车(车架号fu546433、发动机号p976662卖给王某,此车无任何纠纷。价格为29500元,车款一次性付清,该车归王某所有”。王某付款购车后,配置了部分装备,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车时挂车牌号为苏CM0993.2002年3月23日,王某驾驶该车(所挂车牌号为苏C05043)到经销部购买汽车空调配件,价值2900元,该部经理带原告到被告安装部进行安装。当日下午四点,原告到安装部提取安装好空调的汽车,支付安装费及其他费用590元。当日晚十时许,王某在驾车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经销部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核定火灾直接损失3299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32990元,二被告不同意赔偿以至成讼。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销部为原告提供的空调泵引发火灾应承担赔偿责任,安装部不应承担责任,判决经销部赔偿原告损失32990元。被告经销部不服判决,以原告不是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且苏C05043号车发动机号和原告车辆不符,原告主张的权利系非法权益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自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以转移占有为交付。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虽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而,发生事故后致害人应当向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实施损害赔偿。连环购买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受行政法规规定调整。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出售产品为合格产品,且是造成火灾的原因,故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从表面上看起来本案是一起简单的财物损坏赔偿案,实际上本案牵扯到物权变动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一审法院判决经销部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虽然也维持了一审判决,但两级法院在裁判理由上却存在差别:(1)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是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理所当然地应得到赔偿,二审法院则认为王某系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应得到赔偿。(2)一审法院没有论及物权取得问题,二审法院则论述了“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自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以转移占有为交付”。(3)一审法院没有探讨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则认为“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虽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4)一审法院对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联环购车行为由公法调整还是由私法调整,二审法院则明确该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5)一审法院仅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文,从二审法院“本院认为”部分可以推断本案亦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综观本案,无论在事实的认定还是在法律推理以及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上,二审法院的判决比较有说服力,更适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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