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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
www.110.com 2010-07-24 10:35

「案情」

  原告:苏巧清,女,23岁,个体工商户,现在深圳市南油东滨小商品市场87号铺位经营服装,住该处。

  被告:田友平,男,26岁,深圳南联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工,住深圳市南油A区9栋105室。

  1991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行政监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申请认购深圳市1991年上市公司新股的公告”。该公告中认购办法载明:本次11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预先统一发放新股认购申请表,集中抽签,待上市公司正式获准发行新股后,中签者再办理交款认购手续;领表时须携带正式居民身份证,每一身份证限领一张新股认购表;为减少排队人数,每一排队领表人最多可以持有5个身份证,邻取5张申请表;领表人领到表以后要尽快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栏目,填好后将申请表交回原发表处,发表处查验身份证并加盖印章,把下联退给申请人,作为中签对号和中签后交款人认购新股的凭据。

  为购买股票,田友平借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用其购买和填写了一份《深圳市1991年11家上市公司新股认购申请表》。经抽签,该申请表中签,获得两千股中厨(公告中所指11家上市公司之一的中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权。1992年1月4日,田友平再次借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并借苏巧清有50元存款的银行存折一本,到银行缴款认购了两千股中厨股票。事后,田友平未将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存折还给苏巧清。苏巧清催要时,田友平谎称已丢失。苏巧清因无居民身份证,耽误了办理营业执照、提货,并因回原籍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苏巧清于1992年1月13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友平返还身份证和赔偿损失;并要求购买其中1千股中厨股票。田友平答辩表示,可以让苏巧清购买500股的中厨股票,并返还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

  「审判」

  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据向有关部门了解,在该11家新上市股票认购中,中签获得认购权的有10万多人,其中持非本人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达90%。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苏巧清出借居民身份证和田友平借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对此,本院将依法另行制作裁定书予以处罚。鉴于两千股中厨股票已实际由田友平交款认购,在诉讼中,苏巧清又表示自愿放弃该股票的认购权;同时,从新上市股票认购的实际情况出发,该股票归田友平所有较稳妥。田友平借用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购买股票后,未及时返还居民身份证,造成苏巧清一定的经济损失,田友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田友平以苏巧清身份证认购的两千股中厨股票归田友平所有。二、田友平同意于1992年1月28日给付苏巧清1000元以赔偿损失。三、田友平将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及存折(存款50元)一本还给苏巧清(已退还)。据此,南山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1月29日制发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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