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不服共同清偿企业到期债
www.110.com 2010-07-24 10:35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
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
1991年11月,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简称练塘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申银公司负责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债券发行起息日为1991年l1月9日至1994年11月8日,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5天,将债券应付本息金额划入申银公司帐户;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于同年11月9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该债券章程规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3年,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不记名,不挂失,可按国家规定在证券市场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债券由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简称洁士日化厂)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1994年3月9日,洁士日化厂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简称余姚厂)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便将其购买的8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l0万余元,余姚厂予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帐户为由拒绝兑付。
被上诉人余姚厂因与上诉人申银公司交涉未果,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告,上诉人申银公司为原审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8万元或偿付货款l0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l款、第89条之规定,判决练塘公司、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和申银公司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
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
1991年11月,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简称练塘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申银公司负责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债券发行起息日为1991年l1月9日至1994年11月8日,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5天,将债券应付本息金额划入申银公司帐户;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于同年11月9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该债券章程规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3年,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不记名,不挂失,可按国家规定在证券市场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债券由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简称洁士日化厂)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1994年3月9日,洁士日化厂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简称余姚厂)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便将其购买的8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l0万余元,余姚厂予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帐户为由拒绝兑付。
被上诉人余姚厂因与上诉人申银公司交涉未果,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告,上诉人申银公司为原审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8万元或偿付货款l0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l款、第89条之规定,判决练塘公司、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和申银公司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