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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灼根诉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冻结其
www.110.com 2010-07-24 10:35

    「案情」

    原告:梁灼根,男,52岁,住深圳市园岭新村49栋503室。

    被告: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下称“咨询公司”)。

    1990年6月5日下午,原告之子不慎将记名为原告的原野股票600股(编号:002179)和原告的身份证遗失,原告梁灼根当即到被告处报失,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挂失。6月6日上午,原告办完挂失手续后,由原告之子将挂失通知送到各证券营业点。同天,原告到深圳特区报社办理了登报遗失公告。挂失期满后,原告到被告处领取新股票时,被告发现原告已挂失的股票于6月8日经深圳市证券公司人民北路营业部已交易过户给熊祖权。被告在挂失期满且无法证实原告的股票是否真丢失的情况下,于8月6日补发了编号为014853的600股原野股票给原告。由于002179号原野股票挂失后,原告和熊祖权均成为该张股票的股东,被告无证据认定002179号原野股票是原告卖出,亦无证据证实系他人拾获此股票去过户,于是,被告先冻结了熊祖权的股票,并于同年9月23日通知原告014853号股票为无效股票。经原告交涉后,被告于9月28日通知014853号股票改为暂时冻结。1990年12月,原野股票600股拆股为6000股。梁灼根认为咨询公司无理强行冻结股票,严重地侵害他个人的合法财产,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冻股票;由咨询公司承担因该股票被无理冻结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咨询公司必须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咨询公司辩称,此案和深圳市证券公司及熊祖权有利害关系,要求将他们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审判」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咨询公司接受了原告梁灼根的股票挂失后,由于工作的疏忽,未能止住其他证券营业点将已挂失的股票过户给他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负有主要责任。原告要求确认经合法更换的“014853”号原野股票之所有权,应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之理由不充分。熊祖权所持股票来源及其合法性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要求将深圳市证券公司、熊祖权列为本案第三人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1991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应当恢复原告所持原野股票(编号:014853、6000股)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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