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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岩成诉吉信证券部接受其撤销指定交易后仍锁
www.110.com 2010-07-24 10:36

    「案情」

    原告:金岩成,男,61岁,住上海市建德路。

    被告:中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住所地:上海市中华路542号。

    原告金岩成在被告中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吉信证券部)处开立有资金帐户买卖股票。1994年8月29日,双方签订了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接受原告的指定交易申请,指定交易席位号码为13095;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原告有权撤销或者变更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同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指定,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申请。9月29日上午10时,原告在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委托卖出2000股隧道股份,卖出单价每股20.60元(开盘价每股20.80元);卖出8900股凌桥股份,卖出单价每股24.50元(开盘价24.64元),均未成交。原告随即至被告处询问,得知其股票帐号仍为被告锁定,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撤销指定,被告表示接受。9月30日上午10时,原告再次委托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卖出4000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19.28元;凌桥股份8900股,卖出价每股22.40元,但仍未能成交。原告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后,得知其股票帐号仍为被告锁定,原告遂至被告处交涉,并在被告处委托卖出100股城乡股份,随即成交。原告再次要求撤销指定。至第二个交易日即10月5日,原告的指定交易才被撤销。10月5日收盘价凌桥股份每股18.90元,隧道股份每股17.40元,城乡股份每股6.38元。

    原告向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接受其撤销指定后,本人在他处委托卖出8900股凌桥、4000股隧道、300股城乡股份,均未成交,经查询得知是被告仍锁定我的股票帐号。经两次要求撤销指定,被告才于10月5日撤销指定。由于被告未及时撤销指定,造成上述股票9月29日至10月5日因股价下跌的差价损失65325元,要求被告赔偿并承担此款的利息损失。

    被告吉信证券部答辩称:1994年9月26日,原告向我部提出撤销指定后,我部即予办理。9月29日,原告来询问为何未办妥撤销事宜,我部再次发出指令撤销,并提醒原告,如要抛售股票,可在我部委托卖出。但原告看好大势未抛售。次日,原告又来我部称指定仍未撤销,我部再次为原告办理了撤销指定,并接受原告委托卖出100股城乡股份。但原告看好行情会上涨,未卖出其他股票。由此造成的股价落差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我部根据原告的要求,几次撤销指定未成,是证交所电脑的原因。我部并未违约,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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