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损失补偿禁止不当得利
中国法院网讯 吕先生新买的别克凯越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烧毁,车辆经销商赔偿了其全部损失。吕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其损失,理赔遭到拒绝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万元。11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吕先生诉称,2005年11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凯越牌 SGM7161LE型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2006年11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月29日18时许,原告吕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110国道顺义天竺路口北 500米处,车辆突然起火,原告随即打了火警电话并向被告通报了出险情况,同时,进行了扑救。此次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全损,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该车引擎电线短路所致。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时,被告却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万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提出,原告已于200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投保车辆的销售公司(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该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吕先生赔偿了别克凯越牌 SGM7161LE型黑色小轿车一辆。因此,原告的损失已实际得到了补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答辩中所述事实表示认可,但坚持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认为,在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中,应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谋求与补偿不相容的利益,包括被保险人不能谋求超过保险项下损失的利益,以及保险人谋求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的利益。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由保险人依约补偿,使之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禁止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外的利益,这正是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在保险制度中的体现。根据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在原告已经获得经销商损失补偿的情况下,就不能再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 上一篇:隐瞒病情投保 女患者被判退还8万理赔金
- 下一篇: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胜诉
相关文章
- ·车辆自燃能否讨回双份赔偿 法院判决说不
- ·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 ·员工无固定期无端被辞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1万
- ·工作9年被解雇法院判决无需赔偿
- ·法院判决离婚赔偿坚持的三大原则
- ·夫患不育症妻却生子 法院判决离婚 妻子赔偿养儿
- ·法院判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能否变更
- ·农民工城市遭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赔偿“同命同价
- ·男子捡到钻戒又扔掉 法院判决赔偿失主4.6万元
- ·本案能否直接判决刘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 ·被烧毁的转让车辆实际使用者能否要求赔偿?
- ·被告人在无罪情况下法院能否一并判决承担民事
- ·本案公诉机关定性不准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判决
- ·后诉法院能否直接援引生效判决
- ·律师帮人打错官司 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差价
- ·见义勇为身亡后,已判决侵害人赔偿能否再要求
- ·交警队不作为 法院判决交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遭检察院错误羁押 法院判决赔偿却遇执行难
- ·法院超审限,能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 ·交警队不作为 法院判决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