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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结首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合同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首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竞业律师事务所赔偿给当事人的17万余元。
    2003年2月中旬,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律师事务所投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追溯期为6年。依据该保险条款规定,上海的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从事办理约定的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该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就是这样一条除外责任的规定,导致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与该保险公司为保险赔偿款对簿公堂。

    2002年9月,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当时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由朱某代理虹乔停车公司房屋买卖事务进行诉讼。后,朱某在接受委托案件却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给虹乔停车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17.5万元经济损失,朱某的律师执业行为具有重大过失。

    2005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对虹乔停车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当时系竞业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认定,竞业律师事务所曾辨称合同文本是朱某盗用、合同内容未经事务所审查,法院判决认为该律师事务所辨称属律该所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认定朱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朱某是竞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虹乔公司有理由相信朱某接受其委托、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代收诉讼费的行为是代表了竞业律师事务所,遂判决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自行承诺与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涉案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17.5万元。案件判决后,竞业律师事务所不服提出了上诉。2005年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在《聘请律师合同》上,盖有竞业律师事务所的印章,朱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再次维持了原判。

    因执业律师的过错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对虹乔公司作出了赔付后,竞业律师事务所按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2006年1月10日,保险公司函复竞业律师事务所称,该保险事故是注册执业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依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的约定,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表示不能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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