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保险金额理赔标准是按新交法进行“无责赔付”,还是依据保险条款“有责赔付”,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近日,河南省首例保险合同抵触新交法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判决驳回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邓州市某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保险理赔金额93542.76元。
遭遇交通事故
2005年11月29日,信用社驾驶员驾驶一辆已投保的红旗轿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红旗轿车毁损,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信用社为李某支付了丧葬费等共计83376.36元,加上其它费用,共为该交通事故花去93542.76元。
理赔金额受争议
处理完事故后,信用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93542.76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无奈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05年11月3日,信用社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该红旗牌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限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等险种,签订了相应保单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交纳了相应保费。为此,信用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93542.76元。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答辩。
法院支持新交法
邓州市法院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法颁布实施之后有义务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实施。故邓州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信用社保险理赔金额93542.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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