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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职业变动,应尽通知义务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基本案情】

赵小姐2003年9月在某人寿投保了重疾保险保额2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投保时职业是公司内勤(第一类职业),年缴保费612.60元 。

  2006年10月,赵小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中巴车相撞,不幸当场死亡,家属悲痛万分10天内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送到赵小姐家属手中,但数目不是全额7万元,而是4.5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赵小姐2004年购置了摩托车并持有驾照,依据职业分类表,凡持摩托车驾照者都属于第三类职业,但赵小姐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一直按照第一类职业的费率收取赵小姐的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只能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之比来赔偿:由于第一类职业费率是第三类职业的1/2,因此保额5万元的意外伤害险按比例赔付2.5万元。

【案例分析】

  意外伤害保险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制定费率,职业类别越高者意外伤害险保费就越多所以,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动,就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手续。

赵小姐2004年开始持摩托车驾照,由一类职业变为三类职业,变更后年缴保费应为712.60元,其实他每年只需加费100元,这次事故就可以获得全额赔付。

【案例总结】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虽不像股票那样需要时时关注,但抱着嫌麻烦无所谓的心态压在箱底不闻不问,也是不可取的当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通讯地址缴费方式职业和工种变更;利差领取方式保额增减保单迁移等多个项目的变更;以及生存满期给付,利差返还撤单和退保的相关处理等,这些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保全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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