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应理解为法定假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基本案情】
事情还得从2006年9月26日说起,原告周金媛为保其子小曾健康成长,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份“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25岁”(主险)及1份“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附加险),在保险合同中有如下约定:若被保险人在法定休假日或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返还已缴保险费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同时,双方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3942元,主险每份保费为500元,附加险的保费为1000元,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30年9月26日,受益人为周金媛。
然而,2007年5月20日,对原告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星期天,小曾溺水身亡,伤痛之余,原告即向被告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是被告经调查后却认为,小曾身亡日为星期天,不是法定休假日,而是休息日,只能退回保费,而不能赔付保险金,原告对被告拒赔决定不服,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常理,平常人一般都认为法定休假日应包括星期天。对同一内容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而保险合同的条款又是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作对被告不利的解释;而且原告所投险种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在学校以外的时间人身安全,即在学校以外的时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应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金。
【法院判决】
2008年11月1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蹊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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