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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铁路分局诉沈丘县运输公司车辆违章通过无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案情」

  原告: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分局(下称哈铁分局)。

  被告: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

  被告:中国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沈丘支公司(下称沈丘保险公司)。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31日11时零2分,运输公司豫P-14802号解放平头大货车行至兰新铁路线1392KM+118M无人看守道口时,该车驾驶员刘新亮未停车了望,即抢越道口,与197次旅客列车相撞,造成该次列车DF4型9362号机车破损和中断上、下行车,货车驾驶员刘新亮死亡的行车事故。该道口是由东西走向的兰新复线铁路和南北走向的公路相交组成的无人看守道口;道口西侧公路边的路桩“△”停车牌和“小心火车”标志及道口警示牌齐全;道口公路宽7.4米。

  事故发生后,哈密铁路公安处交通科、哈密铁路分局安监室即赶赴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及录像。

  另查明:1998年4月23日,运输公司向沈丘车管部门申请称:“我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现购进一部解放5T货车,请办理入户手续”。4月24日,运输公司填写了机动车登记表,在车主签章一栏中,盖有“河南省沈丘县运输公司”印鉴。4月28日,沈丘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运输公司豫P-14802号车核发了道路运输许可证。1998年10月12日,豫P-14802号车驾驶员从运输公司领有“河南省道路货物运单”,运单载明承运人为运输公司。10月27日,运输公司向养路费征稽部门交纳了该车11月份的养路费计675元。1998年4月23日,运输公司还与沈丘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沈丘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运输公司核发了保险证。保险单、保险证均载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5月1日零时起至1999年5月1日24时止。

  在诉讼中,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原告哈铁分局的申请,委托兰州机车厂对被撞DF4型9362机车破损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被撞机车车体、前转向架、电器仪表部分、制动系统、其它附件破损,直接经济损失为674999.51元。

  原告哈铁分局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称:1998年10月31日,被告运输公司豫P-14802号解放平头大货车行至兰新铁路线1392km+118m无人看守道口时,该车驾驶员违反了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经交(1986)161号《关于公布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9条的规定,未停车认真了望,盲目抢越道口,与197次旅客列车相撞,造成原告DF4型9362号机车小破、1392号信号机折断、电缆盒破损2个、电缆断损、1392km+553m至568m铁路线路破损、道口护桩折断1根和上行线中断行车2小时59分、下行线中断行车3小时53分。请求:1.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2.被告沈丘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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