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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货装载硫酸,未通知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案情介绍:

    1999年6月15日,某投保人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一部东风大货车。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行驶证,保险公司按照普通大货车费率档次为其办理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1999年9月19日,该车运载一罐硫酸时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车辆冲入路肩下致硫酸罐脱落,硫酸泻入路边鱼塘中,造成鱼塘中部分鱼及藕死亡。投保人遂就车辆损失、伤者损失费用、道路损失、鱼塘损失及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一、背景资料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该车的有关情况作了调查。据了解,该车投保时为普通大货车,出事时车上加装的硫酸罐系为硫酸厂运载硫酸时由硫酸厂提供。经咨询运管所,装运硫酸的车辆需具备以下条件:驾驶员需持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装载硫酸的罐体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检测合格。(两证投保人均已提供)根据车管所的规定,在普通大货车上临时加装罐体无需办理车型变更手续,如长期使用则需变更。但具体期限并无规定。

    二、保险公司处理意见

    意见1:赔付。具体包括车损、路损、伤者损失费用、硫酸及硫酸罐损失。鱼塘损失参照机车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四条(四)款“车上所载货物掉落、泻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属保险责任,应予拒赔。该车因临时运送罐装硫酸,而非将车辆改装成液罐车,因此不属改变车型,硫酸罐只能视作货物的包装物。若投保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照液罐车收费标准加收保费,又该收取多长时间的保费呢?且根据近因原则,该起事故的近因为“碰撞”,而非车上所载硫酸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概率与车上所载货物的危险程度,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由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都属赔偿范围。

    意见2:拒赔。《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保监发[1999]27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普通载货车加装罐体按专用罐车计费”。因此投保人即使没有改变车型,但其风险程度与液罐车应属同一档次。另外解释中有“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同理,普通大货车兼运硫酸罐则应按高档费率即液罐车费率计费。投保人危险增加后没有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补缴保费,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理应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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