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保险法案例 >
借车交通肇事死亡,受理赔吗?——析李永志与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案情]

  被告钟建锋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1999年7月27日,钟建锋驾驶该局鄂E21551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到县渔关镇的好友李秀平?熢?告李永志之子?牬θネ妗5比?17时30分左右,钟建锋与李秀平等好友一起在“文毛子”酒家饮酒聚餐之后,李秀平骑该摩托车载着唐某于当日20时40分在该镇东西路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死亡、唐重伤?熇钚闫?1976年7月14日出生?牎9?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秀平酒后驾车,车速控制不当,判断失误,与停于道路右侧的鄂E20215东风大货车左尾相撞,李秀平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钟建锋将摩托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李秀平驾驶,并且明知其酒后驾驶而不制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工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赔,并经交警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安葬费3200元、死亡补偿费32400元、精神损失2000元,合计37600元。

  被告钟建锋辩称,我洗头时将钥匙放在案台上,李乘我不注意,未经我允许,擅自拿钥匙将车骑走,车辆损坏已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我负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五峰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本局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健全。原告酒后无证驾驶,造成损害结果,完全与被告无关。被告钟建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局也不能履行垫付义务,更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审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判认为:

  原告之子李秀平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所以,该车辆管理人被告钟建锋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因此无责任;该车辆所有人被告工商局对该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也无责任。故原告李永志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熈??犗睢⒌冢熓??犗罟娑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交纳。

  [评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理由是:原告之子李秀平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其死亡后果发生,其行为是造成这一后果的主要原因。车辆所有人被告工商局及被告钟建锋对该机动车管理不善、致危害结果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