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后北京首例保险拒赔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林四万元。
原告周林诉称,刘丙华以其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起重车。2004年7月2日,周林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为该起重车投保第三者险。2004年8月6日,王亮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将骑自行车行至该处的廖某撞倒碾压死亡。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以下简称朝阳交通支队)进行调解,刘丙华给付廖某亲属赔偿金10万元。我方在承担了事故的赔偿责任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他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等。
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理赔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事故责任的划分。现朝阳交通支队出具了没有事故责任划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致使我公司的理赔工作无法进行。只要有明确的事故责任划分,我公司就按照责任比例进行理赔。
庭审中,周林称其索赔4万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5万元,以《第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0%”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5万元的8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周林的计算方式不持异议,但认为《第三者险条款》中所称的“全部责任”是指“全部事故责任”,而非“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林投保的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亦在投保险种即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周林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廖某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即5万元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超出部分,由于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当由机动车车主周林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投保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刘丙华已经承担了事故的赔偿责任,向事故相对方廖发生的家属赔偿了10万元,而《车辆保险单》中约定的投保车辆第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现周林在责任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虽然《保险合同》中《第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以《第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为依据、提出的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无法进行理赔的抗辩理由,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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