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广告法案例 >
吴淑英等诉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
www.110.com 2010-07-23 14:59

    案 情

    原告:吴淑英。

    原告:曹俊芳,小学教师。

    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

    1991年6月初,原告吴淑英因患类风湿病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科免疫科住院治疗期间,正值周林频谱总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吴淑英在该院治疗的同时,曾用该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仪对其膝关节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病情确有好转。为了保留医疗学术资料,该院主治大夫给吴淑英拍摄了三张彩色照片,其中有吴淑英由其女曹俊芳搀扶的照片一张,吴淑英双腿、脚的照片一张,吴淑英本人站立的照片一张。1994年3月,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以下简称周林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曹俊芳的同意,将该三张照片印刷制作成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将其中两张照片(除上述第二张以外)收集在《生物频谱医学创始人周林》的画册内,局部散发。被告在使用上述照片时,在照片下方将原告吴淑英的病情写为“骨关节结核患者”或“骨结核性关节炎患者”。1995年3、4月间,原告发现了该图片广告,并向有关新闻媒介进行了投诉。有关新闻媒介即将该情况披露。此后,双方当事人经过交涉,被告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并由其子公司——山西周林频谱公司于1995年4月5日发出通知,将图片广告及画册上原告的照片及所配文字全部覆盖,对涉及原告消像权的图片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两原告以被告周林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其照片公开张贴、散发,并将吴淑英患类风湿病说成骨关节病,侵犯了她们的消像权和名誉权为理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被告周林公司答辩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照片作为广告图片的一部分,确实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但公司对此已一再道歉并愿意承担合理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于1995年4月停止侵权行为,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经与原告曹俊芳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因原告提出的金额过高,而未达成协议。

    审 判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广告图片的一部分,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对此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侵犯其肖像权,理由正确,应予支持,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诉请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因理由不足,不予满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12月3日判决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