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1993年3月30日下午,朱晋华在和平电影院看电影,此时李珉与王家平(系往日同学,公安干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观影。散场时,朱晋华将随身携带李绍华(朋友关系)委托其代办的内装河南洛阳机电公司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拾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等包,就将该包带走并交王家平保管,朱晋华离场之后,发现公文包丢失,找寻之后没有找到,便于 1993年4月4日、5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厂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因为寻包启事没有结果,李绍华自河南到天津,又以其名义于1993年4月12日在大津《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似的寻包启事,并将“重谢”变为“一周之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当时,李珉看到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立刻告诉王家平,并委托王家平与李绍华联系。4月13日中午,王家平通过电话与李绍华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的具体细节。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解决未果。李珉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履行在广告中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1.5万元。
朱晋华辩称:丢失公文包后,通过《天津日报》、天津《今晚报》多次刊登寻包启事,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数目的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1.5万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现在不同意支付1.5万元报酬。
李绍华辩称:因王家平身为公安干警,应按照包内提单、私人联系手册等物品为线索,寻找失主,或主动将有关遗失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等待酬金,王家平并未履行应尽的职责,故不同意给付李珉酬金之要求。
王家平述称:自己与李珉一起看电影,李珉拾得内装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单等票据的公文包,在自己处保管了10多天,但与本人毫无关系,故不要求索要报酬。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悬赏广告的性质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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