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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央视和橡果公司虚假宣传败诉
www.110.com 2010-07-23 14:59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李先生起诉中央电视台、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橡果经贸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收看中央电视台第7频道播放的视乐奇牌掌上影音摄像机广告后,于2005年10月14日从石家庄橡果公司处购得MX-500视乐奇牌掌上影音摄像机 1部,价款为1980元。购买后,李先生认为广告宣传有多处违法,销售行为存在欺诈:1、广告词“存储数千张照片,几百首歌曲和近百小时录音”与事实不符;2、广告词“本次DV的第一名--视乐奇摄手星”违法;3、该产品无合格证,未标明生产厂家,无检验机构证明,属违法行为;4、广告词“视乐奇采用 500万像素感光元件”、“数码照片更是高达1200万像素”、“高清晰照片”与事实不符;5、广告将销售价提高,此商品无实价;6、广告词与事实不符; 7、广告中提到的赠送千元附件等内容虚假,充电器等附件本是应带的基本附件,不属于赠送;8、广告词对消费者存在误导;9、广告词“视乐奇是2005年新推出的DV换代产品”、“2005年新一代超级掌式平板DV”以及“该产品一经推出消费者反响强烈”的言语无事实依据。

    经查明,本案广告主及生产者为上海橡果公司,广告发布者为中央电视台,销售者为石家庄橡果公司。上海橡果公司与上海智基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基公司)签订贴牌生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上海橡果公司委托上海智基公司加工生产视乐奇摄手星MX-500掌上影音摄像机,该产品的生产外包装及今后的宣传均采用上海橡果公司或“橡果国际”名义发布广告及进行销售,上海橡果公司享有“视乐奇”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上海橡果公司向法院提交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广告不存在虚假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中央电视台向法院提交中国广告协会出具的广告咨询认证书以及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之前已尽到了审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李先生提出广告存在9项违法及虚假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对该产品的的功能的宣传属实,无虚假内容;对李先生主张的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庭审中,上海橡果公司向法院提交产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在李先生提交的产品包装盒上也明确标明生产者上海橡果公司的名称。故不存在李先生所称该产品无合格证,不标明生产厂家,无检验机构证明的情况,故法院对于李先生的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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