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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与子女抚养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导言:法律保护的是有合法夫妻名义的双方权益,同居关系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是没有权益方面的保护。所以请女孩子要懂得爱惜自己,不要轻易与对方进行同居生活。

  原告赖观秀,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古龙岗镇忠田村安龙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362133197509100687。

  委托代理人李明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07140277。一般代理。

  被告邱立冬,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工人,住江西省兴国县梅窖镇水南村新排组36号,身份证号码:362133197810020934。

  委托代理人邱茗,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工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古龙岗镇圩上。一般代理。

  原告赖观秀诉被告邱立冬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林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观秀及委托代理人李明云,被告邱立冬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观秀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2年生育一男孩邱斌斌,2004年生育一女孩邱婷婷,2005年生育一男孩邱水长。由于原、被告缺乏足够了解,性格差异大,同居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10月双方因无法相处开始分居生活。现请求法院:1、非婚生男孩邱水长归原告抚养;2、共同债务10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3、本案受理费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赖观秀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被告邱立冬辩称:原告所欠债务被告不清楚,被告也不同意将小孩交给原告抚养。

  被告就其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

  2000年正月初十,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之后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29日(农历六月二十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邱斌斌;2004年2月16日(农历正月二十六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邱婷婷;2005年6月7日(农历五月初一)生育一男孩,取名邱水长。2007年3月26日,原告进行了结扎手术。同居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原告称有经手的债务5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有经手的债务15000元,但原告只是承认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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