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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之分手后财产算谁的?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导言:一方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源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121万元现在只剩下7元……无奈男的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对恋人白手起家,几年时间里把网站的业务经营得有声有色,赚来的钱一直由女方保管;同居3年后两人分道扬镳,这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财产,并将女方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对这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男方:121万元只剩7元

  北方女孩莹莹(化名)毕业于美术学校,曾经当过美术老师。南方男孩林明(化名)则是网络高手,在认识莹莹前,他曾组建网站并尝试着在网上出售化妆品,不过生意并不好。

  2000年,两人相识了。2001年,在莹莹的提议下,林明开始通过朋友搭建网站,从事对外油画贸易。林明负责管理网站,莹莹负责拓展业务,并安排画师作画。

  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林明十分信任莹莹,就把财务工作全部交给她负责,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莹莹保管。

  在两人的努力下,网站的业务越做越红火。2003年,两人打算购买办公及结婚用房。2004年,林明和莹莹准备结婚。后来,因为家庭的缘故,两人分手了。林明去查询网站的业务往来账户时,发现存折里只剩下了7元钱。

  林明将昔日的恋人莹莹告上法庭。林明认为,同居期间,两人共有财产有121万余元,其中包括111多万存款及价值10万元的油画。林明要求分得共有财产中的80万元。

       延伸   

  法院:共同经营所得为共有财产

  在法庭上,莹莹辩称,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林明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她同时认为,就算要分,林明提出的财产数额也和事实不符。她作为经营上的合伙人,在这3年期间付出了辛勤劳动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权分得相应财产。最后,她提出,要是按同居财产的分割来处理,也应该按照2004年两人分手时剩下的财产来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2003年12月16日,莹莹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国泰大厦的两处房产。以这个日期为界限,法院认定,自莹莹购买房产之日起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的2004年2月23日止,莹莹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的74万多元和自己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的4万多元共计79万多元,为双方经营积累的共有财产。双方在贸易业务中各自发挥了优势,很难确定双方在经营中的地位、贡献大小等,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在这个基础上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令莹莹支付林明39万多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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