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唱段均表现了“杨(飞飞)派”唱腔。杨飞飞的陈述符合戏曲流派形成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奴隶的母亲》等沪剧中的音乐是由包括杨飞飞、许如辉、黄海滨等人在内的演职人员在传统戏曲音乐的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中,唱腔音乐主要由杨飞飞等演员基于传统曲调创作完成的,伴奏音乐包括场景音乐以及唱腔的伴奏音乐则由许如辉等专业作曲与主胡等伴奏人员依据各自分工不同完成的。许如辉主要创作了全剧中的前奏曲、幕间曲、闭幕曲、主题音乐、合唱音乐等场景音乐,而系争案件中的音乐主要为唱腔音乐。录音带中并无许如辉创作的场景音乐,VCD中的演唱会场景音乐则由被告汝金山重新进行了创作,因此原告主张保护许如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及五原告继承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诉称汝金山抄袭了许如辉的作曲,因原告仅提供了1955年许如辉作曲的《为奴隶的母亲》的曲谱,经比对,VCD中的曲调与许如辉的曲谱基本不同,而其他剧目原告均未提供许如辉作曲的曲谱供比对,故法院对此陈述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背景知识】
沪剧是上海的地方戏曲剧种,其源自上海及江、浙一带的民歌俚曲,后受其他民间说唱及戏曲影响,逐渐形成了其丰富多彩的曲调与独特的风格。沪剧曲调主要分为板腔体和曲牌体两大类,板腔体唱腔包括以长腔长板为主的一些板式变化体唱腔,辅以【迂回】、【三送】等短曲和【夜夜游】等江南民间小调,曲牌体唱腔多数是明清俗曲、民间说唱的曲牌和江浙俚曲,以及从其他剧种吸收的曲牌,如【夜夜游】、【四季相思】等。从戏曲流派形成的通常情况而言,一般都是由演员基于对艺术与剧本的感受,通过对戏中人物的理解与刻画,依赖演员自身的嗓音条件,在唱腔和演唱方法上作不同处理。演员在表演过程中通过扮演的角色使其独特的表演风格逐步被观众所认同,在其独创性的表演风格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即被称为一种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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