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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案情」

    古某(男,25岁)与邓某(女,20岁)于1995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6年初,古某与邓某向双方父母提出结婚。双方父母一致反对。古某与邓某为躲避家人的干涉,到县城租房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了家具、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所需费用用古某打工的收入支付。邓某无工作。1996年8月,古某在打工过程中因事故身亡。古某的父母认为古某在与邓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是以古某的打工收入购买的。古某与邓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夫妻,该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邓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大部分由自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古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古某与邓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邓某在与古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而应当作为古某的个人财产,由古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古某与邓某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由于双方的父母的干涉,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到县城租房同居。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抱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以,对古某和邓某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分割之后,对古某应得的部分由邓某和古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评析」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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