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陆某与薛某于1990 年登记结婚。近几年,薛某为家庭生计出外打工,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张女,与其发生了关系,并致张女怀孕。陆某在了解张女怀孕一事后,虽伤心欲绝,但为了顾全家庭,并仍对薛某回心转意抱有一丝幻想,于是出钱为该女作了引产。虽知,薛某不思悔改,继续与该女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悲痛欲绝陆某见无法使丈夫回头,无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薛某对致张女怀孕一事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与薛某感情确已破裂,但陆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薛某与他人同居,致人怀孕不是法定的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事由。因此,判决准予陆某与薛某离婚,驳回陆某要求薛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无过错配偶一方在何种情形下取得离婚精神的问题。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原因、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本案中,薛某的过错行为显然对陆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致人怀孕是否属法定原因呢?所谓法定原因,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如下四类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于致人怀孕并非法定原因,因此,法院驳回陆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是正确的。
由上可知,婚姻法中离婚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法定原因也仅限于婚姻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婚姻义务的四类情形,即使存在这四类情形,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无过错要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而这通常是比较困难的,甚至还要冒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违法,也很难被法院认定。因此,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之诉时,一方面要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收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得到实现。
启东市人民法院·张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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