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与乙系夫妻。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结婚后二人经常闹矛盾。2004年3月因感情确实破裂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所在的粮食系统实行体制改革,对全部职工买断工龄。甲在这次体制改革中按每年800元的补贴共得买断工龄款8000元。乙遂向法院提出也要平均分割甲的这笔买断工龄款。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无权分割。买断工龄款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被规定为共同财产,应该理解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分割。买断工龄款实际上类似于企业破产后给付的破产安置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分割属于共同的那部分。买断工龄的改革措施不同于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原企业在破产之后不再存在,而企业在对职工买断工龄后,原企业依旧存在,只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职工可以用买断工龄款作为股金投入原来的企业,成为企业的股东兼职工。应以处理军人自主择业费的宗旨来理解和处理买断工龄款的法律属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属于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及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即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新生事物“买断工龄款”究竟是夫妻共有或个人所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买断工龄款”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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