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婚姻法案例 >
怀疑孩子非亲生 拒做签定要抚养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1996年10月,在广西某大型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处工作的何月(化名)与在机关工作的黄飞(化名)结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女,取名黄永(化名)。2004年12月,黄飞发现何月与其初恋的情人还有来往后,经常对他们的来往横加干涉,,并怀疑女儿不是其亲生。何月对黄飞狭隘的心理很无奈,也很气愤,夫妻俩为此经常争吵。2005年11月,何月因不堪忍受黄飞的家庭暴力与怀疑行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与黄飞的婚姻关系,女儿黄永由其抚养,黄飞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抚养止孩子满18周岁。

  在诉讼中,黄飞同意与何月解除婚姻关系,但他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他认为孩子不是他的亲生骨肉,而是何月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并要求何月赔偿精神损失费。何月对黄飞的诬赖行为非常愤怒,她在法庭上当场要求申请做亲子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起初,黄飞同意做亲子鉴定,后来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月与黄飞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对孩子抚养,认为黄飞在不承认孩子为其亲生的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综合何月与黄飞的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等情况,推定黄永系何月与黄飞的亲生子女,并判决孩子随何月生活,黄飞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

  本案件涉及到离婚案件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及他人利益,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当事人申请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7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可见,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对不同意鉴定的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予准许。如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无论男方或女方,或者子女年纪比较大的,均不能为做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而且,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决。如一方否定子女是其亲生的,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本案中,在黄飞不承认孩子为其亲生,而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黄飞与何月的婚姻情况、孩子的出生时间等证据,推定黄永系他们的亲生子女是正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