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6年12月7日的人民法院报四版看到了一则题目为《义务看护摔伤孙女爷爷被判 担责七成》的文章说,
60岁的张老汉不慎将不满周岁的孙女摔伤致残,被告上法庭。12月6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系祖孙血亲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爷爷张老汉被判赔4万余元。原告张冠的法定代理人诉称,今年7月14日,经被告同意我们将张冠送到被告家。两天后,被告将张冠摔伤,花去治疗费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冠左颞部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并发癫痫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没有拿一分钱为孙女看病,为此,要求被告赔偿伤残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被告辩称,摔伤是意外,原告的父母自己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自己支付了孙女住院费1.5万余元,因自己是义务看管孩子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父母自己不履行监护责任,具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提供的交费证据均是复印收据,不能认定,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等共计5.7万余元的70%.
这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爷爷照看孙女,不但不落人情,反而要上公堂,要赔偿。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一、爷爷没有抚养孙女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综上所引法条,可以明显地看出,爷爷对孙女的看管并非法定义务。
二、爷爷照看孙女是一种行为
理解为一种行为,就是与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相区别。这种行为,对行为人的要求一般应符合“善良家父”原则,而不能对之苛求。
本案中,爷爷照看下的孙女受伤是事实,但是否有故意工或者重大过失,我看未必,或者说案件没有交待清楚。这样的情况下,判令爷爷承担70%的责任于法无据,于情不通。
试想,孩子的父或者母自己看管受伤告谁?难道父亲能告母亲不成?
还是那句经典,不幸只能由被不幸事件击中者承担(民法法谚),因此,孩子受伤了,父母当然要去治疗,但这费用不能由爷爷出(当然,爷爷自愿另当别论)。至于上法庭就不应该了,法庭判决爷爷承担70%责任更是大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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