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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国与杨君丽婚约财产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案情]

    原告吴定国,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马家坪村第6组。

    委托代理人淤全生,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司法所干部。

    被告杨君丽,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桂花园村第8组。

    委托代理人周学林(系被告之父),男,住所同上。

    原告吴定国与被告杨君丽经介绍人介绍,于2001年5月18日开始恋爱,至2001年11月21日因双方生隙而终止恋爱关系。2001年5月8日,被告杨君丽到原告吴定国家第一次过门时,原告吴定国给被告杨君丽礼金400元、枕巾一对,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杨君丽也曾给原告吴定国礼金100元和相应的回赠物品。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吴定国多次找到被告杨君丽要求退还礼金和礼物,被告杨君丽拒绝退还。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当地大堰司法所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遂引起诉争。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吴定国郑关于给被告杨君丽礼金的陈述。

    2、被告杨君丽对收受礼金400元及一对枕巾的自认。

    3、原告吴定国、被告杨君丽在法庭上陈述。

    [审判]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吴定国与被告杨君丽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礼金和物品是一种赠与行为,且数额不大,礼品也不贵重,依照法律规定一般不予退还,原告吴定国所诉礼金700元中有300元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原告吴定国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被告杨君丽借恋爱索取彩礼的相关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吴定国在要求被告杨君丽返还垫付租房租金500元,亦未提供确凿证据,且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被告杨君丽关于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金和礼物是一种赠与行为的辩称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杨君丽在诉讼期间表示自愿退还礼金400元,法院予以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君丽给原告吴定国退还人民币4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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