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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外怀孕导致离婚,丈夫竟索赔无据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陈民与王芹一九九六年经人介绍结婚,一九九七年春节后陈民外出经商。

    王芹在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该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二OOO年春节陈民回家,发现妻子已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经调解无效,陈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芹支付损害赔偿费七万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王芹的怀孕确实是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并非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二、陈民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外经商期间王芹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仍不能提交王芹在陈民外出经商期间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判决:

    一、准予原告陈民的离婚请求。

    二、陈民的婚姻损害赔偿七万元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一、准予原告陈民的离婚请求。

    陈民为家庭生活外出经商,虽长期不归,实是情有可谅,王芹在家应遵从社会公德,踏踏实实地生活。但王芹没有做到,怀孕虽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仍然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突现了其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作为丈夫陈民的感情,是导致家庭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的专一性,王芹正是因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严重伤害了丈夫的感情,导致婚姻感情破裂,陈民才提出离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有五种情况,其中第五种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正是依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

    二、陈民的婚姻损害赔偿七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损害赔偿,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是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的,不是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都可以提起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是:“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开这四种情况,离婚时无过错方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本案原告陈民以其妻王芹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而怀孕,诉请赔偿损失七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以下两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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