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群、向睿诉皮明俊、郑华珍法定继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的被继承人皮新平(原系秭归县电力公司香溪供电所出纳)系原告向群之前妻(双方于1988年12月28日结婚)、原告向睿之母、二被告之女。1998年9月7日,皮新平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完丧事后,二被告应原告向群之邀在秭归县茅坪镇平湖三路8-3-104号房屋居住(二被告原居住于秭归县屈原镇教育组)。1999年10月,二被告将该房屋的门锁更换,致使原告向群不能在该房屋内居住。2001年2月,二原告以要求对皮新平的遗产依法继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时查明:1.原告向群系秭归县国税局干部,1994年在单位购买49.28平方米住房一套(位于原秭归县香溪镇)。1998年秭归县城搬迁时,原告向群和皮新平共同申请购买公房,截止1998年6月27日将购房款交清,购买了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平湖三路8-3-104号秭归县国税局住房一套(面积113.05平方米、产权为100%),并于2001年3月27日以原告向群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了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0106101号房屋所有权证;该套房屋经评估,实付房款总额为54484.48元(含移民补偿费、实付房款总额、工龄折扣额、一次付款折扣额等)。
2.皮新平死亡前与原告向群共同所有电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液化气钢瓶二个、床二张、电话一部、方桌一张、圆桌一张、床上用品四套、高压锅一个、电饭煲一个及其他生活用品,以上财产共计折价2885元。
3.1997年1月,袁本英从皮新平处借款30000元,皮新平死亡前袁本英归还本金及利息17000元。1999年4月8日,袁本英又归还借款17000元,并由被告郑华珍给其出具收据一份:“收到袁本英原欠皮新平借款17000元,下欠3000元什么时间归还,按原利息计算”。
4.1998年9月7日,皮新平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后,秭归县交警大队对该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于11月15日主持调解,肇事者韩庆卫、周勇和原告向群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皮新平死亡后的经济损失为安葬费3000元、抢救费7959元、死亡补偿费29200元、小孩供养费10220元、亲属误工费480元、护理费480元、住宿费450元、交通费1550元、合计53339元;另周勇小车修复费用2760元,以上共计56099元,由韩庆卫承担70%计39269.30元、周勇承担30%计16929.70元(实际上应为16829.70元)。11月16日,周勇给付赔偿费16929.70元,原告向群出具了收据。同日,原告向群、二被告之子皮小红和周勇在王琳、谭晓红的参加下达成协议:周勇一次性给付补偿费共计50000元(含已付的16929.70元);50000元付清后,视为一次性了结。协议签订后,周勇将尚差部分33070.30元通过王琳转交给被告郑华珍。韩庆卫在事故发生后给付被告郑华珍赔偿费6000元。另韩庆卫、周勇和原告向群协议的赔偿款项(亲属误工费480元、护理费480元、住宿费450元、交通费1550元,四项合计2960元)中,原告向群实际开支282元、二被告实际开支2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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